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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释义
发布时间:2013-06-27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1、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
      2、对人和行为的适用范围:限于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有关活动的两方面主体。
⑴、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⑵、对民用建筑节能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释义】本条界定了民用建筑和民用建筑节能定义
1、民用建筑的定义
⑴、我国的房屋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⑵、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⑶、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单身宿舍、公寓等。
⑷、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教科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客用用房、展览中心等。
2、民用建筑节能的定义
⑴、民用建筑节能的前提是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
⑵、室内热环境,是指影响人体冷热感觉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室内空气温度、空气湿度、气流速度以及人体与周围环境之间的辐射换热。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意味着要维持适宜的室内热环境,即室内空气温度、湿度、气流速度及环境热辐射适当,使人体易于保持热平衡从而感到热舒适的室内环境条件。
⑶、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主要包括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炊事、家用电器、电梯等方面的能耗。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建筑节能编制、发布和实施的规定
1、常说的50%65%的建筑节能标准
是指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普遍降低50%、65%。
2、相关规范标准
⑴、《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⑵、《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⑸、《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12);
⑹、《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
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⑻、《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推广绿色建筑发展的规定
1、绿色建筑的定义
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绿色建质与节能建筑的比较
⑴、绿色建筑涉及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等内容;
⑵、节能建筑是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这一单项要求即可。
可见绿色建筑较节能建筑的层次更高,代表了建筑的发展方向。
3、相关标准
⑴、《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738-2006);
⑵、《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4-082-2012)。
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
⑷、《一二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
⑸、《山东省一二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鲁建发【2012】11号);
⑸、《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流程》(鲁建节科字【20121】29号)。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建筑节能推广、限制、禁用目录制度的规定
山东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包括产品和工艺两大类。
 
第十一条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定的规定。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钻(瓦)。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淘汰实心粘土砖(瓦)的规定
1、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淘汰粘土砖,目的是节省土地,减少环境污染。
2、一些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工业废渣中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将之作为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原料时,应采取高温焙烧、添加化学处理剂等无害化措施进行处理,在实现废物资源化利用的同时,还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根据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返还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余部分按照规定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等建筑节能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规定
1、相关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鲁财综【2008】53号)。
2、山东省基金管理办法
⑴、专项基金征收:
①、专项基金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
②、建设单位开工前,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以每平米10元的标准,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或其委托代征单位,一次足额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③、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依据设计所用标准砖总量计算预缴额,标准为每块砖0.05元。
④、建设单位持专项基金缴纳凭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⑤、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专项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⑵、专项基金的返还和结算
①、返还比例
a、全部使用墙板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专项基金预缴款全额返还。
b、使用砌块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款的90%。
c、使用无粘土非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款的70%。
d、使用无粘土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款的50%。
d、使用部分掺加黏土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款的40%。
e、在墙体中使用多种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每种材料的使用比例分别计算返还金额。
f、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达不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②、返还程序
a、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墙体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申请,并提交“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和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查验后,根据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与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向建设单位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b、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查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查验工作。
c、民用建筑还应当在工程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评审认定申请。
d、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接到认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开展认定工作。
e、经过查验和认定的建设工程,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填写“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单”。
f、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收到“结算单”后15日内审核签署意见,每月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将专项基金拨付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按照“结算单”确定的数额,向建设单位返还。
g、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仍未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查验申请和建筑节能评审认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基金返还申请。
  对工程墙面擅自进行了隐蔽处理的建设工程,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返还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自收到书面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专项基金结算申请的,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再次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书面告知后3个月内,或者建设工程决算完成后,仍未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专项基金结算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基金返还申请。
③、专项基金结余金的使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后的结余部分,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等建筑节能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规定
1、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是指集保温隔热功能与围护结构功能于一体,墙体不需另行采取保温措施即可满足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
2、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优点:
⑴、节能保温措施与墙体同步施工,实现了与建筑物同寿命;
⑵、保温材料置于墙体之中,采用现场装配或混粘土浇筑等方式施工,有效避免了外保温工程存在的空鼓、开裂、脱落等质量问题,并可以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
⑶、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完全能够满足我省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⑷、从建筑全寿命周期来看,保温层不再需要多次维修、更换,从而降低建筑成本,具有综合效益。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报质监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节能产品标准化生产的规定
1、建筑节能产品属于工业产品,应依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以确保产品质量。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标准化主管部门,企业的产品标准必须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企业标准中最重要的是产品的性能标准,这些标准必须符合我省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因此,本条规定,在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认定制度的规定
1、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
是指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技术或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或产品,通过颁发认定证书的方式认定其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活动。
2、未经认定的如果达到产品标准要求,可以销售、使用,但是不得以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名义进行宣传、销售和使用,否则按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八条   设计企业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篇,并明确建筑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的节能措施与技术指标要求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计企业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明确了设计企业落实建筑节能标准的法律责任;
2、将建筑节能有关要求贯穿到建筑设计全过程,在设计方案中增加建筑节能专项说明,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单设建筑节能专篇;
3、建筑节能效果与所用建筑材料、产品、设备的性能密切相关,明确了节能专项说明和节能专篇中应包含的内容,即: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的节能措施和技术指标。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审查的规定
1、《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该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可以使监督由事后变为事前,在施工图交付使用前发现问题,将风险降到最低。
3、对施工图文件进行审查,居住建筑依据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12)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定,公共建筑依据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等现行标准好技术规定。
4、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相关标准规范施工。
施工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建筑    外保温材料应用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专项资质。
   【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企业落实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任和施工环节建筑节能要求的规定
1、施工方案内容包括
⑴、围护结构的节能做法;  ⑵、所用的材料;
⑶、施工工艺和流程;      ⑷、作业条件;
⑸、使用的工具;          ⑹、质量要求等。
2、外保温材料的消防要求
应符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2012)等标准要求。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企业专项资质的规定
应符合《山东省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鲁建管行字【2010】4号)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发现施工企业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释义】本条是关于监理企业的建筑节能责任的规定
1、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工序、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查、检验,根据检查、检验的结果决定是否允许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在工程中使用;对每道施工工序的作业成果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于不符合规范和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返工。
2、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是决定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好坏的关键建筑材料,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关系着对建筑运行后的用能情况。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能够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为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够有效履行职责,《条例》规定此项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的建筑节能责任的规定
1、建设单位虽然不直接从事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但由于其有选择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权利,有权对工程提出质量要求,因而是决定质量的关键。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目前的建筑市场已经由原来的建筑企业为主导,转变为建设单位为主导,建设单位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各种方式明示或暗示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达到节省成本、缩短工期的目的。
2、《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
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⑵、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
①、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②、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③、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⑶、施工现场公示时限
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⑷、销售现场公示时限
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二十三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制度和建筑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要求的规定
1、关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该项规定明确了三方面内容:
⑴、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各分项工程,都应专门进行验收;
⑵、建设单位是组织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的主体;
⑶、相应的施工企业承担建筑节能的整改责任。
2、关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和建筑节能认可文件
该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⑴、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进行核实的责任;
⑵、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情况,出具相关认可文件。
⑶、规定该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明示建筑节能信息的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合同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建筑节能条款的,应当增加附页载明。
2、住宅质量保证书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出售给购买人时,对房屋质量向购买人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和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3、住宅使用说明书
是指住宅出售单位在交付住宅是提供给用户的,告知住宅安全、合理、方便使用及相关事项的文本,应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保温形式[    ] [ A 外保温] [B 内保温] [C夹芯保温] [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D岩棉][E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燃烧性能[      h]、导热系数[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墙体传热系数[     w/m2.k]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    、  ] [ A 坡屋顶] [B 平屋顶] [C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有架空屋面板][E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聚氨酯发泡][C加气砼砌块][D憎水珍珠岩] [F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吸水率[     %]、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屋顶传热系数[      w/m2.k]
(三)地面(楼面)
1、保温形式[     ][     ] [ A 采暖区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 [B 采暖区过街楼面保温] [C底层地面保温][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箱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 [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地面(楼面)传热系数[     w/m2.k]。
(四)外门窗(幕墙)
1、门窗类型 [   、   ][   、   ][   、   ][   、   ] [A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B断热桥铝合金loe中空玻璃窗][C塑钢中空玻璃窗][D塑钢loe中空玻璃窗][E塑钢单层玻璃窗][F其他]
2、外遮阳形式:[   、  ]  [A水平百叶遮阳][B水平挡板遮阳] [C垂直百叶遮阳][E垂直挡板遮阳] [F垂直卷帘遮阳]
3、内遮阳材料 [       ][A 金属百叶][B 无纺布][C 绒布][D纱] [F竹帘] [G其它]
4、门窗性能:传热系数[      w/m2.k]、遮阳系数[      %]、可见光透射比[        ]、气密性能[          ]
二、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
(1)供热方式:[      ][A城市热力集中供热] [B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 [C分户独立热源供热] [D热电厂余热供热]
(2)室内采暖方式:[      ][A散热器供暖][B地面辐射供暖][ C其他]
(3)室内采暖系统形式: [A垂直双管系统][B水平双管系统][C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D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系统] [E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F其他系统]
(4)系统调节装置:[         ][A静态水力平衡阀][B自力式流量控制阀][C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 [E其他]
(5)热量分摊(计量)方法:[        ][A户用热计量表法][B热分配计法] [C温度法][D楼栋热量表法] [E其他]
三、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
(1)空调风系统形式:[      ] [A 定风量全空气系统 ] [B 变风量全空气系统 ] [C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 [D 其他]
(2)有无新风热回收装置:[      ] [A 有 ] [B 无 ]
(3)空调水系统制式:[      ] [A 一次泵系统 ] [B 二次泵系统 ] [C 一次泵变流量系统 ] [D 其他]
(4)空调冷热源类型及供冷方式:[      ] [      ] [A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 [B吸收式冷水机组] [C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 [D 多联机][E其他] [F区域集中供冷][G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
(5)系统调节装置:[         ][A电动两通阀][B电动两通调节阀] [C动态电动两通阀] [D动态电动两通调节阀] [E压差控制装置] [F对开式电动风量调节阀] [G其他]
(6)送、排风系统形式:[      ][A 自然通风系统 ][B 机械送排风系统 ][C  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 ] [D设有排风余热回收装置的机械送排风系统][E其他]
(7)照明系统性能:照度值[        ]、功率密度值[        ]
(8)节能灯具类型:[A 普通荧光灯][B T8级][C T5级] [D LED][E其他]
(9)照明系统有无分组控制控制方式:[A有][B 无 ]
(10)生活热水系统的形式和热源:[A 集中式][B 分散式][C 电] [D 蒸汽][E燃气] [F太阳能] [G其他]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
(一)太阳能利用:[     ][A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B太阳能采暖][C太阳能空调制冷] [D太阳能光伏发电] [E其他]
(二)地源热泵:[     ] [A土壤源热泵][ B浅层地下水源热泵][C地表水源热泵] [D污水水源热泵]
(三)风能利用:[     ] [A风能发电] [B其他]
(四)余热利用:[     ] [A利用余热制备生活热水采暖] [ B利用余热制备采暖热水][C利用余热制备空调热水] [D利用余热加热(冷却)新风]
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一)当地节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2,制冷[    ] w/m2
(二 ) 本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2、制冷[    ]w/m2
(三)本建筑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热(冷)源效率[     %]、管网输送效率[     %]
(四)本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        ][A优于标准规定][B满足标准规定][C不符合标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装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要求的规定
1、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⑴、安装在热源、管网、热力站和散热设备等节点的入口处,其作用主要是进行系统内热媒温度和流量的调节。
⑵、这些调控装置主要包括阀门、变频调速设备、二次热交换器等。
⑶、供热系统调控的最佳方式是热源随着终端用户负荷的变化而变化,即做到动态平衡。
2、用热计量装置
是指热量表以及对热量表 的计量值进行热分摊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费热量的仪表。
3、室内温度调节装置
⑴、主要指温控阀,它一般安装在散热器的进水管上或分户采暖系统的总入口进水管上。
⑵、安装温控阀后,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需要合理调节并设定室内温度,这样就确保了各个房间的室温恒定。
 
第二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与国家规定相比,《条例》规定保温工程保修期限为十年,目的是为了强化施工企业的责任,更好地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七条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利用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规定
《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19号)明确规定:
1、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
2、对城镇新建建筑,按照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的原则,从规划、设计、建造、验收等各个环节,将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建筑的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六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但有特殊用途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空调室内设置温度的规定
在加热工况下,室内计算温度每降低1摄氏度,能耗可减少5%-10%左右;在冷却工况下,室内计算温度每升高1摄氏度,能耗可减少8%-10%。目前不少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设置过低,需穿西装外套办公,而冬季室内温度设置过高,需开窗散热,能源浪费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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